湖南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消息】
湖南日报10月19日讯(记者 沙兆华)今天,记者从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获悉,我省于2018年10月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于年底前完成全省第一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今年4月公布实施,该法是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数。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公平性,我省选任工作由省司法厅联合省人大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组织协调部署。
据悉,我省选任方式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选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抽选。组织推荐即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会议强调,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法院、公安局要落实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规定,严格开展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注重以信息化手段提高选任工作质效,确保我省第一批选任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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