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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婆媳借款法院巧断-【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43:18 阅读: 来源:鱼钩厂家

借贷网讯  原告徐某向法院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江某原系婆媳关系,2009年江某与徐某之子离婚后,向徐某承诺不久将和其子复婚,并要回到徐某家居住,徐某信以为真。2012年5月江某以在云南种植经济作物需要资金为由向徐某借款4万元。

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和转账方式借款4万元给了江某,但江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庭审中,被告江某否认借款一事,反而辩称是徐某曾向其借款,这4万元是徐某归还自己的借款。到底谁向谁借款?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庭审中,原告徐某举示了证据“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和转账凭证”,证明徐某借款4万元给江某。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依照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证明借款关系存在,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出借资金的事实,但本案中,原告仅能证明出借资金即银行转账的事实,不能进一步证明此款系江某向徐某的借款,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法官没有简单的机械办案,而是结合内心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以及?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即“证据盖然性规则”,确认了原告徐某主张的借款关系,判令被告江某归还借款4万元给徐某,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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